侵犯荣誉权的表现有哪些?荣誉权的组成部分有哪些?

时间:2023-05-11 15:01:57 来源:律速网

一、侵犯荣誉权的表现有哪些

第一,非法剥夺他人荣誉,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而行为的主体一般是荣誉的授予组织,例如有些组织在没有法定理由或者在没有经过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他人已经获得的荣誉,构成侵权行为。

第二,非法侵占他人荣誉,侵权人以非法的手段,来窃取、强占、冒领本该属于他人荣誉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能做到以非法手段来侵占他人荣誉的侵权者与荣誉者本有存在一定的联系或者关联,例如某企业技术人员开发了一款先进的技术,而该企业领导占为己有,用自己的名义去冒领了本该属于技术人员的荣誉,从而构成了侵权行为。

第三,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侵权人对他人所获得的荣誉心怀不满,向授予的组织进行诬告、诋毁荣誉权人,或者当众摘他人的荣誉牌匾、撕人荣誉证书,或者公开发表言论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等等行为。

第四,侵害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公民获得荣誉的同意,往往伴随着相应的物质利益,一般表现为物质奖励,如果侵权人肆意损毁他人奖杯、奖品等物,则应以一般的侵害财产来论处。

二、荣誉权的组成部分

荣誉是对民事主体(公民、法人、集体、其他组织等)一种正面、积极的评价,它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荣誉权人的名誉,进而使其获得一定的利益。可见,荣誉权是身份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为此,《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荣誉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荣誉保持权

荣誉保持权,指民事主体对获得的荣誉保持归己享有的权利。保持权的客体是荣誉本身,荣誉本身包括各种荣誉称号,各种奖励,表彰以及荣誉职衔,如名誉博士,名誉校长等。这些名誉职衔,其实并不表明被授予者的学识,能力等达到了博士水平或某种职务的要求;而是在于机关、组织授予主体的一种荣誉,使其享有名誉职衔的精神利益或一定的物质利益。

2、精神利益支配权

精神利益支配权,是指荣誉权人对其获得荣誉中精神利益的自主支配权。荣誉权的精神利益指荣誉权人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尊敬、敬仰、崇拜及荣耀满足等精神待遇和精神感受。对精神利益的支配包括对该种利益的占有、控制、利用,但不得将荣誉的精神利益予以处分,如转让他人享有或转让他人利用。

3、物质利益获得权

物质利益获得权,指权利人对附随于荣誉的物质利益所享有的法定取得权。此权意味着权利人在获得荣誉的情况下,有权依照领奖的章程或授予机关、组织的奖励法,对应该获得的物质利益而主张权利。

4、物质利益支配权

物质利益支配权,荣誉权人对于已经获得的物质利益享有支配权。这种支配权有两种形式:其一是完整支配权,其二是有限支配权。完整支配权指对荣誉的一般物质利益的支配权,其性质属于财产所有权,即自物权。有限支配权指对因荣誉所生的物质利益不享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只享有受时间限制的占有权

5、荣誉获得权

荣誉获得权,指主体在符合法定标准时,而组织没有授予其荣誉,就可以向组织主张该应获得的荣誉的权利。荣誉权内容中是否应该包括荣誉获得权,这也是关系到荣誉权性质的问题。

三、荣誉权与其他具体身份权的联系

如果荣誉权属于身份权,那么荣誉权与身份权就构成了种属关系。根据种属关系的逻辑特点,则荣誉权和另外几种具体身份权一定可以共同抽象概括出某些特征而构成身份权。其他具体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因此有必要讨论一下荣誉权与其他具体身份权之间的联系,即他们的相通之处。

亲权指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配偶权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而互享的民事权利。

亲属权是指除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亲子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基本身份权,表明这些亲属之间互为亲属的身份利益为其亲属享有和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由上面的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的定义可知其中有一项共同的基本特征即:民事主体与另一民事主体基于伦理而具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相对性。而荣誉权不是民事主体与另一民事主体的相对关系,而是特定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所有主体都要予以尊重的权利,即对世性。与这些具体身份权主体相对的多是相对人的利益,而与荣誉权主体相对的是荣誉及其利益。可见,荣誉权与其他具体身份权并没有基本的相通之处,他们的联系是很牵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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