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登记受理条件
1、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18周岁,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条件:
①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②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⑤年满30周岁。
4、特殊条件:
①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③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人不受第②条和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④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⑤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需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二、收养登记申请材料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应当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2、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 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儿童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
(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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