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简称(W. O. Rules 1932)。
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华沙开会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合同的规则,共22条。后经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修订为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一直沿用至今。该规则比较详细地解释了CIF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该惯例只解释CIF这一个术语。该惯例在其总则中说明,这一规则供交易双方自愿采用,凡明示采用该规则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援引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经双方当事人明示协议,可以对本规则的任何一条进行变更、修改或添加。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应以合同为准。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
1919年美国9个商业团体首次制订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The U. S. Export Quotations and Abbreviation)。后来在1941年的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故称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简称《1941年修订本》)。这一修订本经美国商会、美国进出口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由全国对外贸易学会给予公布。
《1941年修订本》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由六种,分别为:
1. Ex Point of Origin,即产地交货。
此产地系指“工厂交货”、“矿山交货”、“农场交货”等。
2 .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1941年修订本》对FOB术语的解释具体又分为六种:
(1)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即在指定的发货地点的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2)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prepaid to(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即在指定的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
(3)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allowed to(named point),即在指定的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至指定地点的运费。
(4)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即在指定的出口地点的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5)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6)F.O.B(named inland point in country of importation),即在指定进口国内陆地点交货。
3.Free Along Side,即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4.Cost & Freight,即成本加运费。
5.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加保险和运费。
6.Ex Dock,即目的港码头交货。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规定:此修订本并无法律效力,除非由专门的立法规定或为法院判决所认可。因此,为使其对各有关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建议卖方或买方接受定义作为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1941年修订本》在美洲国家采用较多。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特别是对第2种(FOB)和第3种(FAS)术语的解释与国际商会的INCOTERMS有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同美洲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加以注意,以减少双方之间的争端。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2000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为《通则》),原文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定名为INCOTERMS(来源于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三个词),它是国际商会(ICC)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为了适应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对《INCOTERMS》进行了5次补充和修订。1999年7月,国际商会又正式出版了它的第六次修订本——INCOTERMS 2000,即《2000通则》,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7-1小知识国际商会(ICC)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是国际性民间商业组织,成立于1919年,总部设在法国的巴黎,下设有商业管理委员会、银行委员会、仲裁院等专业委员会和专门机构,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他的会员。因此,国际商会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国际商会是联合国的一个高级咨询机构,设立的目的是在经济和法律领域里,以有效的行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1994年11月,国际商会正式授予中国国际商会(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CCOIC)会员地位,并同意中国建立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1995年1月1日,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正式成立。
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引言中指出,在进行国际贸易时,每笔交易除了订立买卖合同外,还要涉及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融资合同等,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一项合同,即买卖合同。并强调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买卖合同双方关于交货、收货等权利义务的规定,只涉及卖方按照合同交付货物、交付单据两项基本义务。其中货物是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引言中还指出,希望使用《2000通则》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2000通则》的约束。
《2000通则》相对于《1990通则》而言,改动不大。带有实质性内容的变动主要涉及到三种术语,即FCA、FAS和DEQ。另外,在规定每种术语下买卖双方承担的义务时,在文字上作了一些修改,使其含义更加明确。
《2000通则》保留了《1990通则》中包含的13种术语,并仍将这13种术语按不同类别分为E.F.C.D四个组。
E组为启运(Departure)术语。只包括EXW一种术语,指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货物所在地将货物提供给买方。
F组为主运费未付(Main Carriage Unpaid)术语。它包括有FCA、FAS和FOB三种术语。这组术语的特点是,由买方自费签订运输合同,即成交价格中不包含有运费。
C组为主运费已付(Main Carriage Paid)术语。它包括有CFR、CIF、CPT和CIP四种术语。在C组术语条件下,卖方需要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即成交价格中都含有主要运费。此外,CIF和CIP术语还要求卖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卖方不承担从装运地启运后所发生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及增加的额外费用。
D组为到达(Arrival)术语。它包括DAF、DES、DEQ、DDU和DDP五种术语。按D组术语签订的合同,卖方必须在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并承担货物交到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为止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根据上述分类列表如下:
表7-1《2000通则》中十三种贸易术语按不同类别的分组情况
E组(启运) | EXW(Ex Works) | 工厂交货 |
FCA(Free Carrier) | 货交承运人 | |
F组(主运费未付) | FAS(Free Alongside Ship) | 装运港船边交货 |
FOB(Free on Board) | 装运港船上交货 | |
CFR(Cost and Freight) | 成本加运费 | |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 |
C组(主运费已付) | CPT(Carriage Paid To) | 运费付至 |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 运费、保险付至 | |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 | 边境交货 | |
DES(Delivered Ex Ship) | 目的港船上交货 | |
D组(到达) | DEQ(Delivered Ex Quay) | 目的港码头交货 |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 | 未完税交货 | |
DDP(Delivered Duty Paid) | 完税后交货 |
《2000通则》将每种贸易术语项下卖方和买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相互对比,纵向排列。而在《1990通则》中,则是横向排列着卖方义务和买方义务的同一条。此外,《2000通则》在买方义务的第三条的标题上加了保险合同一项。具体各项标题见表7-2。
表7-2《2000通则》中卖方和买方各承担的义务对比
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
B1.支付货款 |
A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
B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
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
B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
A4.交货 |
B4.受领货物 |
A5.风险转移 |
B5.风险转移 |
A6.费用划分 |
B6.费用划分 |
A7.通知买方 |
B7.通知卖方 |
A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
B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相应的电子信息 |
A9.查核、包装、标记 |
B9.货物检验 |
A10.其他义务 |
B10.其他义务 |
注:A代表卖方义务(The Sell’ s Obligations)
B代表买方义务(The Buyer’s Obligations)
在上述三种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2000通则》包括的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在国际上影响最大。
7-2小知识 EDI的概念
EDI(电子数据交换)是英文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的缩写。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UN/ECE/WP.4)于1994年9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40届会议上通过了EDI的技术定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联席会议同年接受了这一定义: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使用一种商定的标准来处理所涉及的交易或信息数据的结构,商业或行政交易事项,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递。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EDI工作组(UNCITRAL/WG.4)于1994年10月14日在维也纳举行的第28届会议上通过的法律定义是:电子数据交换(EDI)是将数据和信息规范化和格式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因此,EDI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用统一的标准来编制资料;二是利用电子方式传输信息;三是计算机应用程序之间的连接。
在1993年之前,国际上常用的统一标准有两个,一个是美国的ANSI X 12,一个是联合国EDIFACT。从1993年4月起,ANSI X 12开始向EDIFACT靠拢,这样全世界统一的标准就只有EDIFACT。
我国是在1990年引进EDI概念,原国家经贸部于1990年5月和1991年5月分别召开了《中文EDI标准研讨会》和《国际无纸贸易战略与技术研讨会》,并把EDI列入国家“八五”重点应用项目,成立了“促进EDI应用协调小组”。1993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EDI国际研讨会”。
EDI可以为国际贸易带来巨大的效益,这主要是来自于EDI的高速、精确、节约、省时。据香港专家统计,实施EDI的直接效益为:商业文件传递速度提高81%;文件成本降低44%,由差错造成的商业损失减少40%,文件处理成本降低38%。除了直接效益外,还可以为用户带来间接效益和战略效益。
贸易术语的选用
在全球影响最广泛、在我国普遍使用的国际商会的《2000通则》。《2000通则》对每种贸易术语条件下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如何从这些术语中选择出适合我方交易的一种贸易术语也不是一件容易的选择。选择何种贸易术语,要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来进行分析,既要有利于双方交易的达成,也要避免使我方承担过大的风险。
一、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买卖双方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双方所选用的贸易术语不仅决定了交易价格的构成,也决定了合同的性质。合同的性质不同,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就不同。影响选择贸易术语的主要因素有:
(一)考虑货源的情况
在国际贸易中,进行交易的商品品种不计其数,不同类别的商品具有不同的特性。商品的特性会影响着交易双方对贸易术语的选择。因为,不同的贸易术语交货地点不同、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时间和费用也不同。在进行交易的商品中,有些品种的商品便于存储、不易变质,对运输条件和运输时间没有严格的要求;而有些品种的商品则容易变质、或是危险商品,他们对存储条件和运输条件都有较高的要求。有些商品本身价值高,成交量少,在安排运输时会有特殊要求;有些商品价值低、成交量大,在安排运输时要考虑运费对价格的影响以及运载工具的承载能力。在有些情况下,一些商品是季节性商品,买方必须保证商品按时投入市场,因此,在双方交易时,买方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对贸易术语进行选择。另外,卖方货源所在地的情况也影响着术语的选用。如果是在内陆地区,选择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比较合适;如果是沿海地区,则选用适合于水上运输的术语比较便利。所以,在选择贸易术语时一定要考虑货源的情况。
(二)考虑运输条件情况
货物的运输是贸易中的重要一环。买卖双方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必须要考虑要用何种运输方式来运送货物。而选用运输方式时,要考虑该运输方式的运输能力、运输速度、运价的高低、运输安排的难易程度等。在我国常用的贸易术语是FOB、CFR、CIF以及FCA、CPT、CIP。前三种是适合水上运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主要是海运。海运的特点就是运载量大、运费低,在经济上比较合算。但是,海运的速度慢、风险大;如果是季节性商品就不一定适合海运,此时,运输的速度就可能成为选择运输方式的重要因素。如果选用航空运输,我们用后三种术语就比较合适。另外,运费也是货价的主要构成因素之一,在选择贸易术语时,还要考虑运价的变动情况。一般来讲,如果运价看涨,为了避免由于运价上涨而带来的风险和经济损失,卖方在报价时应选择不含运费的贸易术语,如按F组术语与买方成交,这样就由买方来安排运输并支付运费;如果你是买方的话,此时则按C组术语与卖方成交对你比较有利。在运价上涨的情况下,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得不采用由自己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成交时,则应将运价上涨的风险考虑到报价中去,避免遭受运价变动的损失。
(三)考虑运输途中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货物运输的距离都比较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风险,如海啸、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船只相撞、船舶搁浅等意外事故,特别是遇到战争或规模大持续时间长的大罢工,运输途中的风险就更大。因此,买卖双方在洽谈交易时,必须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的运输地区和运输路线、不同的运输方式的风险情况来选择适用的贸易术语。
(四)考虑当事人自身的条件
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在选择贸易术语时都必须考虑自身的具体情况。因为有许多当事人的人力、财力以及专业人才有限,对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的了解有限,在交易中不愿意承担较多的责任和风险。在这种情况下,选择F组术语成交就比较适合自身的情况。如果自己有实力、有能力,愿意承担运输和保险的责任及费用,则选择C组的术语,特别是CIF或CIP术语。另外,有两个比较特殊的贸易术语:EXW和DDP。EXW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货物的出口和进口结关,如果买方不能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则不适合选用EXW。而DDP术语规定由卖方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以及进口的结关手续,如果卖方不能办理货物的进口结关手续时,应避免选用DDP术语。
二、贸易术语与合同性质的关系
不同的贸易术语,卖方交货的地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也不同。贸易术语是确定进出口合同性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通常来讲,如果买卖双方选用了某种贸易术语成交,并且双方按照惯例的规定来划分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则该买卖合同的性质也就相应地确定下来。在这种情况下,贸易术语的性质与买卖合同的性质是相吻合的。例如,如果买卖双方选用了F组术语成交,比如选用了FOB,卖方只要在规定的装运期、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上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按F组的其他术语以及C组术语成交,卖方的交货地点也都是在启运地的装运港或装运地。因此,按这两组术语签订的进出口合同,其性质都属于装运合同。但是,如果是按D组术语成交的进出口合同,卖方就必须承担货物在达到目的地或目的港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交货地点也是在目的地或目的港。因此,按D组术语成交的合同其性质就属于到达合同或到货合同。
虽然贸易术语是确定进出口合同性质的重要因素,但是,它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因为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都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并不具有强制性。买卖双方可以在进出口合同中酌情作出某些与国际惯例不一致的具体约定。例如,买卖双方是按CIF术语签订了进出口合同,但是,双方又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此时,卖方的交货地点已不再是装运港,而是目的港。该合同也不再是装运合同,而是到达合同。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遇到风险而致使货物灭失,买方在目的港收不到合同规定的货物,买方是有权拒绝支付货款的。
尽管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买卖双方自愿为前提的,不具有强制性。然而,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为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制定了共同规则,便于买卖双方的磋商和交易的顺利达成。在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中,每一种贸易术语都有其明确和特定的含义。买卖双方为了避免在履约中引起不必要争议,则应注意在合同中不要约定与该术语相矛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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